我并不想否认疱疹对人类的危险性,更不可能否认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。单从疱疹这个病种看,它对人类的危害确实是危险的。也并非政府没有注意到疱疹,其实它也被卫生部列入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(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)。该《办法》“第一章 总则”下之“第一条 为预防、控制和消除性病的发生与蔓延,保护人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: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、淋病和梅毒;(二)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非淋菌性尿道炎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。”但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比《传染病防治法》层次就低多了,前者是根据后者而制定的,前者只是部门的法规,而后者是人大通过的法律。而在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施行十三年后,也就是在全国卫生系统依法对疱疹等性病开展“监测,以及疫情的统计、分析和预测工作” (引自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》)十三年后,国家在修改《传染病防治法》时,仍未把疱疹升级,把它列入《传染病防治法》中。从以上的理由看,无论是中国还是全世界权威的传染病防治专家们都这么认为:与其他很多疾病比,疱疹还不算是很严重很危险的。他们的意见,在法律的制定和政府的决策中得到了体现。既然不是很严重很危险,我们对疱疹给予过多的关注乃至恐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,是否本末倒置了,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处理问题的方法? 片面地强调疱疹危险性,实在有以偏概全之嫌,弊大于利。因为还有很多更严重的疾病(包括除疱疹外的其他传染病)需要我们预防,还有更多的比疱疹对生命安全威胁更大的问题需要解决。
当然,这里还有几个问题要说明,一是认为心脑血管疾病、恶性肿瘤、糖尿病、疱疹以外的其他传染病(仅《传染病防治法》就列有37种)或事故,对于王家人以外的大众是现实的威胁,但对于王家人(或许还应该有白家人……),只是潜在的威胁,而疱疹却是现实的正在发生的威胁。我以为这样的说法无论如何都是不能成立的。与疱疹一样,对于王家人,还有白家人等等,心脑血管疾病、恶性肿瘤、糖尿病、疱疹以外的其他传染病,都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威胁。你是医生,肯定比我更了解这一点。如果我再多说,就变成鲁班门前弄大斧,关公面前耍大刀了。二是认为疱疹虽不会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命,但它每年里反复几次的发作,所给人的灼辣和既痒且痛的感觉,实在是痛苦不堪,难以忍受。这我就说不清楚了,因为至少到现在为止,我没有过这样的感受(并非我身上不会出现痒、辣、痛,虫子叮咬、皮肤过敏等等也经常袭扰我的)。但是我以为,任何的皮肤灼辣、痒、痛,比起生命的存亡来说,都是那么的渺小,小巫见大巫,不值一提,没有什么比人生命的存亡更大的事了。如果把两样东西摆到面前让人选择,一项是皮肤的灼辣、痒、痛,一项是死亡,每个人都必须选择一项,我想,任何心智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前者吧?三是认为疱疹比其他传染性疾病更容易传染。这个提法的不成立上面已经讲了很多,应该不成问题了,总不至于能够预防其他传染病的方法应用到疱疹上就不行,必须采用最为严格最为苛刻的办法才得吧?四认为疱疹是性病,不管你是经由何种途径感染上的,名誉都受到极大损害,因为在别人看来,不管你怎样辩解,总逃不脱“性乱”的嫌疑。且不说我们不要低估别人的知识面和智商,就知道性病就是“性乱”所致。仅就“性乱”这一点而言,恐怕也就是生活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的人才会十分计较,在这笑贫不笑娼的年代,谁还有闲心去管他人的这种事?不用说那些暴发的大款了,就是下至民工,上到斯文大学校长教授等高级知识分子,贵至省部级高级官员,媒体上不是都有他们嫖娼的报道吗?高级官员名声大都还好些,不叫嫖娼,叫养小蜜。前几年媒体对这种事报道较多,现在报道好像少些了,也就是说,现在人们已经见怪不怪了,这种消息已经不能吸引人了。就是雒容农场的中层以上领导,敢说没有相当一部分人曾有过嫖娼和婚外性的经历?只有思想仍停留在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和从古坟堆里爬出的人,才会去在乎和鄙视别人的“性乱”。我并不赞成“性乱”,但我尊重别人的生活方式,他爱怎么做怎么做。只要家人信任,自己不做亏心事,按我们坚持的生活方式生活,又何必去理会外人的眼光?五是认为现在我们的生活方式对预防传染病的传播有较多不利,那确实是很对的,包括我本人在内,生活中缺乏预防传染病的正确认识和举止,需要加以改进。但矫枉过正也是不应该的,总不能因噎废食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