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🙏科普 · “嫖娼、卖淫行为 ……等”相关法律法规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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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一、关于卖淫嫖娼的法律有哪些规定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
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、
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、
嫖宿暗娼,
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jing*告、责令具结悔过
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,
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
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十六条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
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
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
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2006年3月1日前的尚未声生成有效判决的适用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
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、
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、
嫖宿暗娼,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
jing*告、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,
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
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 2006年3月1日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六十六条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
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
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
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第六十七条规定,
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
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
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
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我国刑法对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,
构成犯罪的,
也分别作了规定:
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,
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,
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
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
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
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组织他人卖淫,情节严重的;
(二)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;
(三)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;
(四)强奸后迫使卖淫的;
(五)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,
情节特别严重的,
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
并处没收财产。
综上所述,
行为人实行卖淫嫖娼是属于违法行为,
被当地的执法人员抓获后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,
行为人不可随意滋事或者扰乱公共秩序。
同时,
进行卖淫嫖娼的群体人数不少,
希望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,
发扬积极向上的正能量。】
【近年来,
公众人物吸毒嫖娼的事件不断发生,
对于这些行为,
法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。
在《刑法修正案九》颁布之后,
新刑法关于嫖娼的规定有哪些呢?
惩罚力度又是否有所改变呢?
一、嫖娼
嫖娼,
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,以金钱、
财物为媒介,
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。
即非法的xing交易,
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。
二、法律规定中的嫖娼与卖淫
1、“嫖娼、卖淫”是一个相对概念,
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,
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、
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;
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、
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。
卖淫、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,
动用金钱(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)是卖淫、嫖娼;
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。
卖淫、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
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,
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。
对于组织卖淫、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。
2、以付出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代价使不特定的他人供其淫乐
或与之xing交的行为。
主要表现为男子嫖妓女,
也有男子或女子专嫖男妓。
嫖娼的方式多种:
1949年以前中国的妓院,
除了嫖宿这一形式,
还有召妓女侑酒、弹唱、献舞等。
香港实行“禁娼”,
嫖客仍可在各种称为“架步”的色情场所得到满足。
如从导游公司请人“伴游”;
从舞厅带人外出活动(称为“买钟”);
到美容院、按摩院、蒸汽浴室等处寻欢作乐,
其中包括一逞手足之欲的淫猥性动作(称为“打鱼蛋”)等。
3、当前在中国一些经营作风不正的娱乐、服务场所,
以陪酒、陪舞、异性按摩等招徕顾客,
往往成为嫖娼的先导(但如无确凿证据尚不能与后者等同);
有的嫖客采用“包娼”形式,
长期与较固定的对象嫖宿;
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某些公职人员甚至高级干部,
倚仗权势或用公款嫖娼;
有些企业之间以“色情公关”作为联络感情、
加强业务往来的手段,
有的业务人员不惜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参与嫖娼活动,等等。
三、法律原因
1、嫖娼现象具有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。
首先,
不和谐的婚姻生活促使一部分人通过嫖娼满足性欲。
据香港*jing方调查,
招男妓伴游的主要为独身女子、豪门弃妇等。
其次,
人口流动的频繁为嫖娼行为提供了重要社会条件。
人们在异乡经商、打工、求学、旅游等,
有可能不顾忌伦理和舆论,
以嫖娼作为性欲释放的方式之一。
2、再次,
腐败的官员对嫖娼活动起着推波助澜作用。
据某市在娱乐、服务场所的调查,
某些顾客动用公款要求提供陪酒、陪舞、
陪歌等服务的约占50%左右。
许多人以所谓“三陪”为幌子进行嫖娼活动。
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嫖客同时又是贪污、
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案犯。
有的官员既参与嫖娼,
又充当卖淫、嫖娼活动的“保护伞”。
3、嫖娼与卖淫是共同产生、相互依存的现象,
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,
即传播性病、破坏婚姻家庭关系、
引起社会腐败、诱发刑事犯罪等,
严重扰乱社会治安。
中国封建专制时代后期,
对官吏宿娼的危害有所认识,
从宋朝开始限制官吏宿娼,
元朝以后对官吏宿娼、娶娼为妻的禁令日趋严厉.
明朝曾有“官吏宿娼,罪亚杀人一等;
虽遇赦,
终身弗叙”的规定(王錡《寓圃杂记》卷一)。
但却不禁止非官吏身份的人宿娼,
也不禁止官吏嫖宿男娼。
由于“龙阳之禁宽于狎邪……断袖之费杀于缠头”(谢浙肇《五杂俎》),
致使相公(男娼)业在明、清时期达到鼎盛。
因此,封建专制时代不可能根治嫖娼问题。
4、在现代社会,
嫖娼现象有增无已,
而且因受艾滋病的震慑,
嫖宿对象趋于低龄化。
当前一些西方国家通过立法严惩嫖童妓者,
并以传媒曝光,
收到一定成效。
中国法律严禁嫖娼,
分别规定了行*、刑事处罚办法,
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者,
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
并处罚金;
对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、嫖娼者。
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
并处罚金。
5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的构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。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或强迫他人卖淫罪。
卖淫嫖娼者如果
“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”
则构成传播性病罪。
新刑法关于嫖娼的规定有哪些呢?
总结上文来看,
一般的嫖娼行为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,
但是可能构成行zheng *违法并可能 接受行zheng *处罚。
另外,当嫖娼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女性时,
还有可能构成强奸罪。
当明知自己患有性疾病还故意嫖娼时,
也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。
因此,对待嫖娼行为不能一概而论,
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】
【一、公职人员嫖娼有什么处罚
公务员嫖娼会不会被开除公职,
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,
要看当事单位领导的处理态度,
从目前报道的公务员嫖娼案件中,
大部分公务员仅会受到党纪处分,
而不会追究开除公职。
但也有一些公务员嫖娼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,
被开除了公职。
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,
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,
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,
因此在适用时,
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,
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,
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,
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。
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,
但不属于违法,
只是合理性问题。
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,
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。
同时,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》也规定:
对卖淫、嫖娼人员,
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
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,
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,
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。
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,
并将卖淫、嫖娼人员置身于特定场所强制劳动。
公职人员嫖娼属于违法违纪行为,
将受到法纪追究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六十六条规定:
卖淫、嫖娼的,
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
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
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
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嫖娼也是一种违纪行为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:
嫖娼、卖淫,
或者组织、强迫、介绍、教唆、引诱、容留他人嫖娼、卖淫,
或者故意为嫖娼、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,
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此条款量纪幅度仅有一个档次即开除党籍,
换言之,
一旦构成嫖娼行为,
无论情节如何,
无论既遂还是未遂,
违纪党员都将被开除党籍。
《行*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吸食、注射毒品或者组织、支持、参与卖淫、嫖娼、色情淫乱活动的,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。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:组织、参与卖淫、嫖娼等色情活动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。以上两个*纪类条款表明,如果公职人员参与嫖娼,将视违纪事实及情节,给以降级、撤职至行*开除的处分。
扩展资料:
嫖娼,
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,
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,
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。
即非法的xing交易,
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。
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,
卖淫、嫖娼属于违法行为,
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,梅毒,乙肝,艾滋病,等 】
【温馨提示: 为了管理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,最后叮嘱: 请发布者,止步。】